-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71
- 信息生效期:2022-11-10 09:20:16
- 公开责任部门:产业发展局
- 公布日期:2022-11-10
- 信息时效期:2024-11-11
- 文 号:长经开管发〔2022〕6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核心条款
园区参评企业在亩均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分类排序、组织实施以及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综合评价对象为: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不含从事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企业,不含工业地产中规模以下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下同)12月31日在库企业名录为准,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以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指标体系
第一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
(一)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素质加分,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的发展理念。
(二)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第二条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对于综合评价范围内的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设定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营业收入(权重40%),亩均税收(权重40%),研发投入强度(权重15%),就业贡献度(权重5%)。
(二)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亩均营业收入(权重50%),亩均税收(权重50%)。
计分方法
第一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则该项指标得分为零。
(一)“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指标。按该类指标评价值除以该类指标基准值再乘以指标基准分,即为该类指标评价得分。为避免该类单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时,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按实际得分计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准分。
(二)“研发投入强度”“就业贡献度”指标。按该类指标评价值除以该类指标基准值再乘以指标基准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准分。
第二条 “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的基准值,分别按800万/亩、40万/亩确定。“研发投入强度”“就业贡献度”的基准值,按照园区评价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值设定。
第三条综合素质项目加分。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纳入本条款十四项内容的相关事项进行加分,企业同一事项加分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不加分,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每个评价年度企业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具体加分项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1分;科技型中小企业1分。
(二)研发创新机构:含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其中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博士后(院士、专家)工作站2分。
(三)研发投入强度:与上年度相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呈正增长的企业,增幅在10%(含)以内1分,增幅在10%以上2分。
(四)人才:长沙市A类人才2分,长沙市B类人才1分,长沙市C类人才0.5分,长沙市D类人才0.3分。按企业拥有的人才数量乘以相应人才等级得分计算,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五)专利:近3年内有10件(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1分。
(六)标准:近3年内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订国际标准3分、国家标准2分、行业标准1分;近3年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5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
(七)质量:中国质量奖3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2分、湖南省省长质量奖2分、湖南省质量管理优秀奖1分、市长质量奖1分。
(八)环保信用:环保诚信企业1分。
(九)上市(含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纳入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1分、新三板挂牌企业1分。
(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国家级3分,省级2分。
(十一)专精特新: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
(十二)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3分,省级2分。
(十三)制造业服务化: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3分,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2分。
(十四)企业进出口额: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0.2-0.5(含)亿美元0.5分,0.5-1(含)亿美元1分,1-2(含)亿美元2分,2亿美元以上3分。
第四条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具体计算公式: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40+
×40+
×15+
×5+综合素质项目加分
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50+
×50
分类评价
第一条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时,原则上为总得分在前20%(含)的企业。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原则上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
(二)B类——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时,原则上为总得分排名在20%-50%(含)的企业。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原则上总得分在60分(含)-80分之间。
(三)C类——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时,原则上为总得分排名在50%-80%(含)的企业。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原则上总得分在30分(含)-60分之间。
(四)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值的20%时,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进行调档处理:
(一)评价年度固定资产投入超5000万元或工业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且依法入统的企业上调一档。
(二)评价年度及前一年度产值均超10亿元或税收收入均超5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档。
(三)评价年度亩均税收超过园区平均水平,且与前一年相比增幅达25%以上的C类(含)以下企业上调一档。
(四)经认定的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上调一档。
(五)经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企业暂不定为D类。
(六)评价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下调为B类:亩均税收低于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值的企业;在与园区签订相关项目合同中存在违约且尚未处理的企业。
(七)评价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因环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消防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档;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劳动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下调一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被列入专项整治关停淘汰的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劳动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或者评价年度内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的企业。
(三)评价年度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被列入较重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或被法院、银行等单位认定为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其中,在当年评价工作开始前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不列入此类情形。
(四)评价年度内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
(五)评价年度内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非法集资及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
(六)评价年度内被法院判定存在环境污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产业或招商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并报长沙经开区“两区”亩均效益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列入“暂缓类企业”,各项政策待遇参照B类企业执行:
(一)商事登记未满两年的企业。
(二)首次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
(三)经评定不适宜参评的企业。
第五条 在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如纳入参评范围的企业不听从指导、不按时配合完成有关评价工作,在充分履行告知职责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企业的参评资格。长沙经开区“两区”亩均效益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就该类企业的政策待遇提出建议,原则上该类企业政策待遇参照D类企业执行。
组织实施
第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调整企业分类。
第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产业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包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对象和结果公示、投诉处理、纠错等制度。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遗漏或有误的,由企业申请,经长沙经开区“两区”亩均效益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增补或调整。
第五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附 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可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第二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
(一)实际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时,实际用地面积=自有土地面积+租赁土地面积。
1.自有土地面积:包括经资规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
2.租赁土地面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用地面积。对租赁工业园区部分厂房、部分楼层的工业企业,在计算企业实际用地面积时,按照企业租赁的厂房面积、楼面面积折算实际用地面积。即:租赁用地面积=企业租用厂房面积/厂房总建筑面积×厂房占地面积。
3.企业新上转型、技改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止,不满3年的,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
*采用三种方式同步采集、比对,最终确定企业实际用地面积:①企业填报实际有证面积、尚未办理土地登记面积、出租面积、租赁面积、建设期面积;②资规部门提供土地登记面积和批准使用土地面积;③税务部门提供已纳税面积。
(二)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评价年度1-12月全口径实际入库数。具体包括增值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含已办理的免抵调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8项税费。(税务局提供)
二、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营业收入=企业营业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企业营业收入(应税销售收入,含免抵):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包括:适用税率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免抵调办法出口销售额。(税务局提供)
*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计算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包括自有土地面积内承载的全部企业数据。
三、研发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研发加计扣除费用)÷营业收入×100%
研发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税务局提供)
四、就业贡献度(单位:人)
就业贡献度=企业社保人数,即评价年度12月底企业在缴社保人数。(由干部人事人才局协调县人社局提供)